根據海淀法院網的官方信息,朱先生通過某共享租車平臺租賃勝利車輛,并逾期歸還。 租車平臺向法院起訴朱先生,要求朱先生支付租金、罰款、違反罰款、損失律師費。 日前,海淀法院審查此案,法院判決朱先生向該租車平臺支付車輛租金,并支付罰款。
據原告租車平臺介紹,年7月,平臺與朱先生簽署了租車合同。 朱先生于年10月21日路虎取出勝利行政版車輛,必須于年5月7日歸還車輛,但實際歸還車輛的時間為年5月30日,歸還車輛的方法由朱先生自動歸還。 朱先生約41,825.84元(一天房租1799元,延期還車一天罰款20.69元,共23天)。 朱先生給平臺造成了10200元的損失(其中交通違章罰款200元,律師費損失1萬元) 因為多次交涉也沒有結果,所以向法院上訴。
朱先生既沒有出庭應訴,也沒有書面提出答辯意見。
審判結果表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答辯,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提出證據。 朱先生被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的,被認為放棄了答辯和舉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認為應當依法進行審判。 本案查明事實表明,租車平臺與朱先生簽訂的涉案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 涉案協議被稱為極車公社會員入會協議,但根據其協議復印件和協議履行情況,朱先生應采用根據協議使用租賃平臺提供的涉案車輛,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車輛租賃合同關系。 租車平臺按合同交付相關車輛,但朱先生自年5月7日起未繼續支付車輛租金,且至年5月30日未歸還相關車輛,因此租車平臺按合同拖欠朱先生的車輛租金支付 關于車輛租金,考慮到朱先生為兩起事件租用的車輛已經支付了保證金1萬元,涉案協議第10條第2款的約定保證金可以用于扣除違規罰款。 另外,租車平臺也同意用保證金抵扣租金,考慮到該保證金是兩起案件租用車輛的保證金,法院在本案中決定用保證金5000元先抵扣違章罰款200元,用剩余金額抵扣租金。 對于延遲支付的罰款,租車平臺按所有延遲金額每天計算罰款,其計算方法不對,法院予以糾正。 關于租賃平臺主張的律師費,其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協議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不確定約定律師費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且該律師費與朱先生實施的違約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朱先生車輛租金41377元(保證金4800元扣除租金4800元)、罰款207.78元、違章罰款200元)保證金200元全部扣除)。
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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