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來,討債公司的存在是社會的一種“怪胎”,他們“打著”為企業融資、為公司經營、為個人維權的幌子,卻干著違法犯罪的勾當。然而,近日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這一灰色地帶中,雖然仍存在“地下”討債公司,但已出現了一些新趨勢:部分“討債公司”開始更多地利用網絡工具進行營銷;一些“討債公司”已經從過去的“私人恩怨”轉為“法律問題”。這些新趨勢和新現象,折射出部分企業、個人以及整個社會對債務追討方式的反思。而要想破解這個問題,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通過各種途徑建立和完善債務追討機制。深圳謀動債務公司 www.moudong.com
“私人恩怨”變成“法律問題”
去年9月,深圳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先生接到一個討債電話,對方稱其弟弟被人綁架,勒索贖金500萬元。王先生通過了解得知,綁架的人是該企業的一位銷售經理。
王先生向該企業發出律師函后,該企業在兩個月內即支付了贖金。但此后,該企業仍沒有支付剩余的款項。在多次催討無果后,王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以涉嫌綁架罪將此案移交檢察院批捕,但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王先生多次,最后還到深圳市公安局“咨詢問題”。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因其與該企業沒有法律關系,公安機關不能對其立案。
類似的情況還發生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如某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因為合同糾紛而訴諸法院,但法院經審理后發現是刑事案件。
討債公司業務已擴展到全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債務糾紛問題日益突出,為保障債權,規范市場秩序,國家加強了對這方面的管理。
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規范。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地下”討債公司也不再是一片灰色地帶。
200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00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多部門聯合打擊
在中國,有很多合法的債務追討公司,他們所做的事都是合法的,只是因為市場需求,這些公司才有了生存空間。
記者了解到,在一些發達國家,“討債公司”早已是一種成熟的產業。在美國,僅有大約200家公司經營“討債”業務;而在英國,由于法律規定了討債公司必須具備合法的營業執照和專業技能,因此“討債公司”幾乎沒有生存空間;在日本,“討債”的業務也并不多見。
據了解,我國也曾對這一行業進行過打擊。1998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定義是:未經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經營活動目的。這一定義明確了“討債”行為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公司組織架構、人員構成等發生變化
據了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討債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構成等都在發生變化。
據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區“討債公司”中有一半屬于皮包公司,這些公司沒有任何營業執照、沒有任何專業人員,一般是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他們的業務一般是“抓人”(即抓到后強行帶到指定地點進行拘禁)、“討債”(即對債務方實施威脅、恐嚇等行為)、“催賬”(即對債務方進行威脅并催要欠款)。此類皮包公司往往沒有任何辦公場所和設施,只有一部電話和手機,人員組成也比較簡單。
另據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區的“討債公司”中有一半屬于正規公司。而一些正規的“討債公司”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組織結構較為復雜、人員構成較正規的產業。而從目前市場上所見到的“討債公司”來看,其人員構成已經不再是過去那種以社會閑散人員為主的狀態,而轉變為專業人員占大多數,多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此外,一些公司還擁有自己的辦公場所和固定客戶群。
社會對討債方式的反思
這幾年,討債公司的新聞在報紙上頻頻出現,每隔幾天就有一個類似的新聞出來,這種“新聞”背后,反映出的是企業和個人對債務追討方式的反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討債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中介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好處。它給企業提供了方便,特別是對一些暫時出現資金困難而又無力償還債務的企業來說,可以及時收回資金,避免因債務問題而引發危機。
但是,劉俊海也指出,“討債公司”這種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如果企業和個人存在惡意拖欠債務的情況,通過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討債是違法的。此外,劉俊海認為,在對債務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時也要注重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除部分地區公安機關已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對討債公司進行了整頓外,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此類行為。
專家認為,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討債公司進行規范。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出現的討債公司的行為進行規范。“現在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的內容。”陳衛東說,我國應該制定出一套完整、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民間借貸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了法律法規,討債公司就會被遏制住。”
其次,要加強對討債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約束。要建立完善的準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對從事討債工作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同時還要加強監管力度,對于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
“地下”討債公司的新動向
據記者調查了解,在“地下”討債公司中,目前的趨勢是:一些“討債公司”開始更多地利用網絡工具進行營銷;一些“討債公司”已經從過去的“私人恩怨”轉為“法律問題”。
記者在對幾家“討債公司”的調查中發現,在網上,有專門的“討債公司”銷售網站。這些網站除了宣傳他們的業務,還有專門的留言板,供客戶與客戶之間交流。
一位“討債公司”的銷售員說,他們現在的主要業務是幫助那些一時陷入債務糾紛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債務追討,收費標準為:金額在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收取30%左右的服務費;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收取20%左右的服務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收取10%左右的服務費。
對于企業來說,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債務追討是很容易的事情。而對于個人來說,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也是可行且方便的。
“私人恩怨”變成“法律問題”
去年9月,深圳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先生接到一個討債電話,對方稱其弟弟被人綁架,勒索贖金500萬元。王先生通過了解得知,綁架的人是該企業的一位銷售經理。
王先生向該企業發出律師函后,該企業在兩個月內即支付了贖金。但此后,該企業仍沒有支付剩余的款項。在多次催討無果后,王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以涉嫌綁架罪將此案移交檢察院批捕,但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王先生多次,最后還到深圳市公安局“咨詢問題”。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因其與該企業沒有法律關系,公安機關不能對其立案。
類似的情況還發生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如某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因為合同糾紛而訴諸法院,但法院經審理后發現是刑事案件。
討債公司業務已擴展到全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債務糾紛問題日益突出,為保障債權,規范市場秩序,國家加強了對這方面的管理。
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規范。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地下”討債公司也不再是一片灰色地帶。
200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00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多部門聯合打擊
在中國,有很多合法的債務追討公司,他們所做的事都是合法的,只是因為市場需求,這些公司才有了生存空間。
記者了解到,在一些發達國家,“討債公司”早已是一種成熟的產業。在美國,僅有大約200家公司經營“討債”業務;而在英國,由于法律規定了討債公司必須具備合法的營業執照和專業技能,因此“討債公司”幾乎沒有生存空間;在日本,“討債”的業務也并不多見。
據了解,我國也曾對這一行業進行過打擊。1998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定義是:未經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經營活動目的。這一定義明確了“討債”行為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公司組織架構、人員構成等發生變化
據了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討債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構成等都在發生變化。
據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區“討債公司”中有一半屬于皮包公司,這些公司沒有任何營業執照、沒有任何專業人員,一般是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他們的業務一般是“抓人”(即抓到后強行帶到指定地點進行拘禁)、“討債”(即對債務方實施威脅、恐嚇等行為)、“催賬”(即對債務方進行威脅并催要欠款)。此類皮包公司往往沒有任何辦公場所和設施,只有一部電話和手機,人員組成也比較簡單。
另據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區的“討債公司”中有一半屬于正規公司。而一些正規的“討債公司”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組織結構較為復雜、人員構成較正規的產業。而從目前市場上所見到的“討債公司”來看,其人員構成已經不再是過去那種以社會閑散人員為主的狀態,而轉變為專業人員占大多數,多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此外,一些公司還擁有自己的辦公場所和固定客戶群。
社會對討債方式的反思
這幾年,討債公司的新聞在報紙上頻頻出現,每隔幾天就有一個類似的新聞出來,這種“新聞”背后,反映出的是企業和個人對債務追討方式的反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討債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中介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好處。它給企業提供了方便,特別是對一些暫時出現資金困難而又無力償還債務的企業來說,可以及時收回資金,避免因債務問題而引發危機。
但是,劉俊海也指出,“討債公司”這種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如果企業和個人存在惡意拖欠債務的情況,通過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討債是違法的。此外,劉俊海認為,在對債務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時也要注重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除部分地區公安機關已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對討債公司進行了整頓外,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此類行為。
專家認為,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討債公司進行規范。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出現的討債公司的行為進行規范。“現在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的內容。”陳衛東說,我國應該制定出一套完整、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民間借貸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了法律法規,討債公司就會被遏制住。”
其次,要加強對討債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約束。要建立完善的準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對從事討債工作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同時還要加強監管力度,對于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
“地下”討債公司的新動向
據記者調查了解,在“地下”討債公司中,目前的趨勢是:一些“討債公司”開始更多地利用網絡工具進行營銷;一些“討債公司”已經從過去的“私人恩怨”轉為“法律問題”。
記者在對幾家“討債公司”的調查中發現,在網上,有專門的“討債公司”銷售網站。這些網站除了宣傳他們的業務,還有專門的留言板,供客戶與客戶之間交流。
一位“討債公司”的銷售員說,他們現在的主要業務是幫助那些一時陷入債務糾紛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債務追討,收費標準為:金額在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收取30%左右的服務費;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收取20%左右的服務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收取10%左右的服務費。
對于企業來說,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債務追討是很容易的事情。而對于個人來說,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也是可行且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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