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雙G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模式十分流行。雙GP結構的產生有其存在的現實需求,例如投資者存在部分參與或監督基金管理事務的需求、投資者參與基金管理人收益分配的需求、無牌GP與持牌GP之間合作共贏的需求等。因LP通常不參與基金事務管理,選擇雙GP架構,通常也是主導基金多方資本在合作中尋求基金控制權、利益分配和監管合規等條件的平衡。
“雙GP”合伙基金的模式
雙GP,單管理人,單執行事務合伙人
雙GP,單管理人,雙執行事務合伙人
雙GP,單管理人,單執行事務合伙人,且管理人不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此模式易被反饋:請補充提供非管理人GP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合理性說明。執行事務合伙人是代表合伙企業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基金的對外投資和管理一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因此絕大部分合伙事務的對外執行應該是由管理人來進行的,不應該由非管理人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因此這種模式的設置原則上并不具備合理性。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一個私募基金產品僅能對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實行雙管理人備案。
在2018年協會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窗口有存在填寫兩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窗口,可以選擇其他管理人共同管理。但自2018年8月資管平臺的系統升級后該窗口就無法選擇其他管理人共同管理。同時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相關問題解讀”的課程中,也明確了:雙管理人、多管理人基金產品無法備案;GP可以有多家,但需要說明合理性。
雖然雙GP基金有其靈活性和多樣性,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也反映出許多特殊問題,需要在基金組建方案和合伙協議中提前予以安排。同時,基于基金備案的可行性,需要通過基金合同等文件合理劃分兩個GP之間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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