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近日就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ST冠福,股票代碼:002102)案件下發二審判決,福建高院駁回了ST冠福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一審判決。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于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間買入ST冠福,并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可以關注“股民索賠寶”公眾號參與投資者維權訴訟登記。
根據二審判決內容顯示,2018年9月14日冠福股份發布的《關于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提示性公告》、《關于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占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中對信披違規事項進行揭示,故2018年9月14日應認定為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在此基礎上,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的規定,2018年10月31日,冠福股份換手率達100.6%,該日為基準日,基準價2.11元。劉鵬律師表示,示范性判決三日一價的確定,對后續參加索賠的投資者來說基本沒有風險。
劉鵬律師表示,目前我們團隊代理的多批冠福股民索賠批量案件已經陸續收到了訴訟費繳費通知,后續法院將組織開庭審理。
此前公司公告稱,大股東林福椿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司法拍賣,司法競拍完成過戶后,公司大股東林福椿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拍賣完畢,其一致行動人林文智、林文洪合計持有公司24,640,32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94%,其中林文智持有的13,875,000股公司無限售流通股票已被司法拍賣,并由公司控股股東荊州城發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成功競拍,目前正在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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