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合同當事人在知道和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可以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或仲裁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申請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填寫合同管理機關統一印發的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方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主管單位、被申請方名稱、地址及 其主管單位;申請調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證據。隨申請書要附原經濟合同或副本及有關來往的文書、單據。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有一份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責任。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雙方當事人簽名 蓋章,合同管理機關蓋章。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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