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和養子女是基于收養關系而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婚姻法》和《收養法》規定,合法的收養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收養關系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宣告婚姻無效的四種法定情形之一,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沒有解除收養關系而結婚,他們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當然,在收養關系依法解除后,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還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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