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我們借名買房有很多原因,但不用原因所產生的的法律風險并不相同。我們從幾個判例中來了解一下。
一、借名買房合同效力
借用經濟適用房購買者資格名義購房的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屬于無效合同
法院認為:經濟適用房屬于保障性的商品房,對購買對象、房屋的銷售價格、允許交易的時間及條件等都有嚴格的政策性控制,當事人如果不具備購買上述房屋的資格,違反了相關政策相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應當認定無效。當事人因該協議部分無效而受的損失,可另行主張。
二、能否直接依據借名買房合同主張所有權
(一)僅能主張債權權利
1、借名買房關系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效力,實際買受人可依據借名買房關系主張債權權利。
法院認為: 借名買房關系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效力,不能直接確認所有權的主張不予支持。王愛琴可依據借名買房關系另行主張債權權利。
2、當事人僅以與房屋登記權利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債權關系)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即使存在合同關系,各方僅依據債權債務關系而直接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權屬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
3、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不具有直接設立物權的法律效力,不能因此直接確認房屋所有權
法院認為:因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具有直接設立物權的法律效力,以存在相關協議約定為由直接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4、借名買房關系屬于債權范疇,不能達到能直接確認物權歸屬的效力。
一、借名買房合同效力
借用經濟適用房購買者資格名義購房的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屬于無效合同
法院認為:經濟適用房屬于保障性的商品房,對購買對象、房屋的銷售價格、允許交易的時間及條件等都有嚴格的政策性控制,當事人如果不具備購買上述房屋的資格,違反了相關政策相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應當認定無效。當事人因該協議部分無效而受的損失,可另行主張。
二、能否直接依據借名買房合同主張所有權
(一)僅能主張債權權利
1、借名買房關系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效力,實際買受人可依據借名買房關系主張債權權利。
法院認為: 借名買房關系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效力,不能直接確認所有權的主張不予支持。王愛琴可依據借名買房關系另行主張債權權利。
2、當事人僅以與房屋登記權利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債權關系)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即使存在合同關系,各方僅依據債權債務關系而直接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權屬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
3、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不具有直接設立物權的法律效力,不能因此直接確認房屋所有權
法院認為:因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具有直接設立物權的法律效力,以存在相關協議約定為由直接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4、借名買房關系屬于債權范疇,不能達到能直接確認物權歸屬的效力。
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借名買房關系,尚屬債權范疇,不能當然達到能夠確認物權歸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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