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險的含義、特征、意義以及建議”
環境責任保險是根據被保險人(環境侵害者)和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在發生被保險風險事故(環境侵害損害的事實)時,保險人對受害者(第三者)的損害負責的民事救濟辦法
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責任保險的本質是彌補損失(2)環境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環境侵害責任(3)環境責任保險所涵蓋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管理責任是民事責任(4)環境責任保險是自然災害和事故等特定的責任。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環境責任保險的建立不僅可以給受害者帶來及時的賠償,還可以避免侵權人的破產風險,有利于侵權人的穩定經營和環境保護的快速發展。
為了在我國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 .明確合理的涵蓋范圍。 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責任,不包括累計性環境污染事故。 顯然,這不能滿足公司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訴求
首先,累計環境污染責任風險造成的損失往往周期長、損失大。 如果環境責任保險把它們作為排除責任的話,就不能實現開始環境責任保險的初衷。 其次,累計環境責任風險的擔保符合擔保。 環境責任保險具備承保累計環境污染事故的條件。
2 .實施責任限額。 環境責任風險造成的損失常常是巨大的。 為了維護保險機構的穩定,讓環境侵害者重視環境保護,減少環境污染,有必要限制保險金額。 此外,還可以實施扣除措施。
3 .政府將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政策性保險的優勢,其快速發展和快速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 政府應該在稅收和其他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對累積的環境責任風險,可以使用強制保險進行風險分擔,保證環境責任保險的穩定運行。
4 .積極尋求國際再保險,將風險分散到國際保險市場。 另一方面,這可以擴大中國保險市場的擔保能力,對投保人給予充分的保護。 另外,借鑒國際保險市場先進的管理經驗,也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的快速發展。
5 .確立相對較長的索賠時限。 環境責任保險的索賠期應長于普通財產保險。 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在保險單上約定日落條款,即保險合同最長時間限制
以上是環境責任保險的所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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