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算共同財產嗎,婚前房產規定”
一、婚前買了房子后,要償還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將于年12月31日結束。 屆時,本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無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這所房子是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配偶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抵押,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其房屋仍為個人財產,抵押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配偶一方婚后參與償還貸款,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不變。 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剩余未清償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償還的貸款中,一方償還的部分必須歸還。
婚前是否購買房屋償還共同財產,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1 .如果你的名字被添加到不動產許可證上,房子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2 .房屋出售或拆除后,有兩處新的不動產。
(一)銷售時不動產許可證上只有一個體的名字的,通常從銷售中得到的價格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購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是有這個注冊名字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另一方在購買時也出資,出售該不動產的收益將由雙方根據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因為房費都付了,所以不存在還款的問題。
(2)如果在產權證上簽上對方的名字,那是共同財產,通過出售或拆解購買的第二套房子也是共同財產。
二、婚前不動產規定
第七條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的,婚后只能作為送給子女一方的禮物,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可以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第十條配偶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銀行、貸款、婚后以配偶共同財產償還貸款。 不動產登記在首付人名下的,離婚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根據前款的規定未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屬于財產登記者,未清償的貸款為財產登記者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雙方婚后支付的基金及相應的財產增值,財產登記者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大致補償對方。
以上是婚前買房后的還款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不動產規定的所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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