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融資租賃合同里全部權歸誰”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的所有權歸誰? 根據規定,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出租方根據承租人批準出售和確認租賃物選擇后,交由提供承租人采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貸款、租賃、買賣為一體,融融資與金融為一體的交易模式。 融資租賃合同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銷售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但其法律效力不是兩合同效力的簡單重疊。
融資擔保的概念與這次所說的融資租賃合同有很大不同,但來源相似。
租賃合同的主體是三方,即承租人購買的一方,承租人是賣方或供應商。 承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供應商將設備直接交給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如下。
1 .與買賣訂立的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并不要求買方(出租人)履行義務,而是要求承租人履行標的物交付和瑕疵擔保的義務。 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 .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中的合同租賃人不承擔修復租賃物缺陷并進行擔保的義務,但租賃人必須履行向租賃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3 .根據合同和支付的金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權返還租賃財產的全部或租賃財產。 也就是說,承租人支付租賃財產對價的,可以獲得租賃財產的全部權利,只支付租金的,他應當在合同期滿時,將租賃財產返還給簽訂合同的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的所有權歸誰?
但是,與普通所有人不同,租賃人不對租賃財產的缺陷負責,也不對租賃人占有期間租賃財產給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負責。
租賃期滿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就租賃財產的所有權達成協議。 租賃物的全部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確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也不能明確的,租賃物的全部權屬于出租人。
風險和補救措施:
房地產方面的風險,大部分必須由業主承擔。 這是買賣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共性大致相同。 但是,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資和融資券的雙重屬性,包括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同時有第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關于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有很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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