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這個基金的征收管理文案是什么?”
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征管復印件是什么?
(一)繳納義務的時間和支付期限;
從事原煤開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原煤開采之日繳納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具體繳納期限應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明確。
從事原煤采購的單位和個人,其煤炭可以持續快速發展基金扣除義務的,為履行采購合同或者支付價款之日。
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支付期分別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個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農戶的現實情況具體明確。 如果加納不能在固定期限內計算,可以每次計算并支付。
自行申報支付是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支付方式。 付款人和扣繳義務人在1日、3日、5日、10日和15日內繳納的,應當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付,并于下月第一天起10日內申報繳納上月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 一個月內付款的,必須在到期日起十日內申報付款。
(2)付款方
從事原煤開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管原煤開采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明確支付方式。
尚未繳納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負責收購的地方稅務機關在收購地繳納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應當向收購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
(三)征收辦法;
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征收有審計征收和核定生產征收兩種方法。
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必須每年判斷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支付人的征收方法 核定的產量明確征收的,當年不得變更為審計征收。 經審查明確征收,但不能如實反映原煤開采和銷售數量的,可以調整為核定產量征收。
對賬面健全,能夠準確計算產量、收入、價格和費用的單位和個體,應當根據生產賬戶和相關賬面的產量,通過查賬方法進行歸納。
定了賬,但不能準確計算產量、收入、價格和費用,未按規定定賬單位和個人,按批準的產量征收。
對按核定產量領取煤炭可持續快速發展基金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第一個指標和配套指標確定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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