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滯納金怎么理解?它與稅務行政處罰一樣嗎?”
稅款滯納金怎么理解? 和稅務行政處罰一樣嗎? 滯納金是指海關監管規定應當納稅的單位或者個人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應當依法繳納的款項,也稱為拖欠納稅。 在會計分錄中,是營業外費用。 稅收管理征收滯納金是行政強制措施。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出具納稅說明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納稅。 逾期繳納的,海關應當根據原應稅所得依法加收0.05%的滯納金。 征收滯納金的目的是讓納稅人承擔越來越多的經濟制裁責任,盡快履行納稅義務。
稅金滯納金怎么理解? 和稅務行政處罰一樣嗎? 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執行處罰,欠稅金額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如下:
1、從目的看,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增加滯納金的目的是讓未履行納稅義務的人盡快繳納稅款,其前提是履行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確定的納稅義務
2、從法律性質上看,征收滯納金是防止違法行為的警告措施,征收滯納金不違法。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應當在一日內繳納滯納金,不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防止不規范履行納稅義務。 另一方面,稅務行政處罰基于稅務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這將使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有比落后的稅收更大的范圍和更嚴格的措施,不限于貨幣支付的形式。
3、在構成要件上,稅務行政處罰請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無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行為不得處罰或者減輕。 另一方面,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失。 只要客觀行為不能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就征收滯納金,提醒和督促管理人員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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